公用頻道申請辦法

第 一 條:目的

本公司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規定,免費提供(CH 3)頻道供外界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等節目。為利民眾近用及本公司公用頻道營運管理有所依循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:申請資格

本頻道及時段以全部開放及「先登記先使用」為原則。登記使用人包括機關、學校、當地民眾、藝文、公益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應事業。登記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、藝文性或社教性之性質。對於無人登記使用之公用頻道時段,得另行規劃編排公益性、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。

第 三 條:申請辦法

託播者檢具符合本公司播送設備之影片、授權文件送交

二、填妥公用頻道托播申請表及節目授權同意書,送交節目部人員進行審核,相關節目內容經節目部主管簽核後排定時間播出。

三、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,每周以七小時為限。同一日連續使用者,不得超過三小時。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播送之影片播畢後應在三日內自行領回,逾期視同無異議同意銷毀。

五、郵寄申請案件,得由節目部代填公用頻道托播申請表經核準後托播之。

第 四 條:權利義務

紛概由申請單位負責。托播影片電子檔儲存載具,應附授權播送合約書,託播內容審核未通過或未附上授權播送合約書均不予以播放。

二、託播內容有違反著作權法、及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法令而涉訟者(含民、刑事),由托播者負完全法律責任。若因而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失,托播者應負賠償之責。

三、本公司擁有更動播送時間之權利,惟應事先告知托播單位。如因緊急事故而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。

四、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(如停電或設備故障等)導致無法播出或播送中斷,將另擇期播送。

五、托播影片應自行備份,於托播期間遇有遺失或毀損情事,將以同等級載具賠償之。

第 五 條:本公司公用頻道委託「財團法人彰化縣公益頻道基金會」規劃經營,經該 會104年6月20日財彰公字第104042號函,同意接受本公司委託規劃經營,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4年9月8日通傳平臺第10441040920號函核准在案。

第 六 條: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未盡事項悉依著作權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